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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入口,2024年北京积分落户申报步骤

2024-06-01 10:45:04
本内容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在职研究生学历报考条件、在职研究生考试、在职研究生报名、在职研究生学费、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考研真题资料等信息。  【导读】2023年北京市积分落户工作已经结束了,想要2023年落户的朋友,考研招生网在下文为各位

本内容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在职研究生学历报考条件、在职研究生考试、在职研究生报名、在职研究生学费、在职研究生考试科目、考研真题资料等信息。

  【导读】2023年北京市积分落户工作已经结束了,想要2023年落户的朋友,考研招生网在下文为各位整理了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系统入口的相关内容。

  2023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系统入口

  2023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系统入口还未开启,各位可以参考2023年北京市积分落户申报系统入口。

  1、单位用户点击【单位用户登录】后,自动跳转至北京市统一认证平台,按照页面提示完成登录后进入公共服务平台。

  2、个人用户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后,需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中注册并完成实名及实人认证(L2、L3级认证)。

  也可先下载并安装“北京通”APP进行注册,并完成实名及实人认证(L2、L3级认证),再点击【个人用户登录】,登录后进入公共服务平台。持有北京通账号且完成实名及实人认证的用户可以直接登录。

  2023年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年度申报制,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四条 本市积分落户申报审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

  第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所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提交积分落户申请,该用人单位应在京注册并进行税务登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确认完成后,申请人可填报提交个人积分指标信息。在申报阶段内,申请人可修改所填报的积分指标信息、查看指标审核结果、对有异议的审核结果发起复查并查看复查结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的主要积分指标信息进行核查。

  第七条 对部分指标信息不能通过数据交换比对核查或对核查结果有异议需要发起复查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在系统内上传相关凭证材料。相关部门将视需要在审核过程中或取得落户资格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查验或组织开展联动核查。

  第八条 在审核结果查询阶段,申请人可查看本人所填报的各项积分指标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该阶段依托系统提出申诉。该阶段结束后,不再受理申请人针对本人积分指标的异议诉求。

  第九条 在公示和落户办理阶段,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本人最终积分及排名。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人口调控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落户规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按分数由高到低初步确定年度落户人员,落户规模和落户人员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落户人员名单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名称及各项指标积分分值。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名书面举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满符合落户条件的,取得年度积分落户资格,申请人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京落户手续,落户资格保留2年,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

  第十一条 经公示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向区指定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统打印的《积分落户申请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需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以及与随迁子女有关的申请人婚姻凭证。随迁子女系2016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生育孩、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第二孩,或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生育两孩以内的,可不提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凭证。

  档案审核按相关规定办理,无档案人员应出具无档案诚信声明(模板见附件1)。上述材料经区指定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经核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已取得的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二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通过后,可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函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档及落户手续。落户后应依法注销《北京市居住证》。

  可以办理落户手续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的自管公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虽无合法产权住房,但申请人单位有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取消积分落户资格,或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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