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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考研科目

2023-07-30 18:49:46
本内容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研分数线、考研调剂、考研真题资料等信息。南京中医药大学考研科目包含:中药化学(150分)、分析化学(150分)、生物化学(150分)、药 理学(150分)。报考中药资源与鉴定学、 中药药效物质基础、 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方向的,选考中药化学+分析化学。报考中药药理学方向的,
本内容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关于研究生招生简章、考研分数线、考研调剂、考研真题资料等信息。

南京中医药大学考研科目包含:中药化学(150分)、分析化学(150分)、生物化学(150分)、药 理学(150分)。报考中药资源与鉴定学、 中药药效物质基础、 中药炮制学、中药药剂学方向的,选考中药化学+分析化学。报考中药药理学方向的,选考药理学 +生物化学。

研究生(Postgraduate)是国民教育的一种学历,一般由拥有硕士点、博士点的普通高等学校开展,研究生毕业后,也可称研究生,含义为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

专业型研究生,与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处于同一层次,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普通高等教育统招研究生包含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是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或推荐免试、申请考核等方式来进行招生;

在职人员读研在2017年以前指的是在职研究生,主要通过十月联考、同等学力申硕等方式进行招生,传统在职研究生不具有研究生学历仅有学位证书;从2017年起,传统在职研究生取消,在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基础上设立非全日制研究生? ,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一同参加12月底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全国统考)。

 南京中医药大学是一所建于1954年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共有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和泰州校区三所校区,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下面就由带大家了解一下“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在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1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和泰州校区。仙林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汉中门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泰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匡时路6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学校建于1954年,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开设专业涉及医、管、理、工、经、文6个学科门类。

 第五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合作学校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规定,报考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江苏省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再相同,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江苏省以外地区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由高到低排序投档,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22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全日制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视力残疾班)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辅以学生成绩,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5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5500元/生/学年,工科类专业5800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6800元/生/学年,江苏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标准为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国内学习阶段22000元/生/学年(基准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20%(具体以上级部门批复的标准为准);学生赴国外学习,其费用按相关协议规定结算。各专业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住宿费按不同住宿条件每生每学年人民币500-1500元(《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具体标准见学校每年收费公示。

 第二十六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以设立多种奖、助学金为有效帮困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扶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七条?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

 邮政编码:210023

 招生咨询电话:025-85811852

 招生传真:025-85811161

 电子信箱:zsb@

 招生监督电话:025-85811025

 招生监督邮箱:jiwei@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通过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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